檢察機關
發布日期:
107/05/25
最後更新日期:
1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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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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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台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